穗建聯[2011]01號
關于開展2011年度廣州市優良樣板工程 評選活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持久廣泛地開展市建委倡導的“創優質、保安全、爭魯班”活動,促進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現將2011年度廣州市優良樣板工程評選工作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1、申報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廣州市優良樣板工程和“五羊杯”獎工程評選辦法(試行)》(穗建筑[2001]29號)和《廣州市建設工程結構質量評優辦法(暫行)》(穗建筑[2002]5號)的規定和要求。 2、申報工程項目必須具備使用功能,如工程在局部存在使用功能未能完成的部分,申報單位必須如實另寫書面報告具體說明,由市工程質量評優工作辦公室會議確定該工程能否參評。 3、申報工程項目原則上是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已經完成工程質量驗收,并通過工程所屬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驗收。 4、送審的工程資料必須按相關要求提供原件,一經發現資料與相關規定不符且不實的工程項目即取消參評資格。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不得申報: ⑴ 違反法定建設程序的工程。 ⑵ 將工程整體轉包、違法分包,或將主體工程轉包的。 ⑶ 違反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工程。 ⑷ 2007年10月1日后進行施工的建筑節能工程分部驗收不達標的及不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的工程。 ⑸ 施工期間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級別質量責任事故,或主體結構有質量隱患,或質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質量缺陷的工程。 ⑹ 未按設計要求及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或初裝修的面積占總面積25%以上(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工程。 ⑺ 未按我國技術標準在廣東省境內承建的工程。 ⑻ 保密工程。 ⑼ 拖欠農民工工資仍未解決的工程。 二、申報辦法 1、申報單位必須填寫《廣州市優良樣板工程評選推薦表》(見附件1)一式兩份。 2、申報時必須同時提交下列復印件各一份(須提供原件核對): ⑴ 施工許可證; ⑵《工程質量驗收紀錄》; ⑶《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監督意見書(備案)》; ⑷ 申報單位、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以及在廣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上備案資料。 以上資料必須按次序裝訂成冊,申報時提供作為參評工程的資格初審,不再退回。 3、申報工程須提供《申報工程法定建設程序資料填報表》一份(附件2)。 4、申報單位必須準備下列工程資料(原件)備查: ⑴ 工程法定建設程序有關文件。 ⑵ 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及管理資料(含節能分部驗收資料)。 ⑶ 工程竣工圖紙(經過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幕墻工程要經過圖紙審查并經原設計單位參與驗收)。 ⑷ 住宅工程必須提供所有已入住業主、住戶的質量回訪表或質量意見反饋表。 ⑸ 工程推廣10項建筑新技術、開展QC小組活動的情況及小結。 以上資料必須齊全有效,裝訂成冊,內容及次序按照原廣州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編寫的《建筑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編制指南》和《廣東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執行;全套資料須用塑料膠箱裝好,箱體應有明顯的工程名稱、申報單位標識。 三、幾點說明 1、每項申報工程一般只能填報兩個參建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在申報前負責與參建單位互相溝通,對照條件協調確定,參建單位必須在申報時填報,申報后不再接受補報。 2、參建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⑴ 具有相應資質并已在廣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上備案登記; ⑵ 有合法的分包合同; ⑶ 所承擔的工作量居所有分包單位的前兩名且占工程總工作量的15%以上; ⑷ 所承擔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優良。 3、申報工程具有相當規模及工藝復雜等特點,可酌情增加一至兩個符合上述條件的特殊專業施工的分包單位(如高低壓變配電、鋼結構、幕墻等專業)作為參建單位,但須經市評優辦公室確認。 四、申報時間、地點及費用 1、申報時間: 2011年1月17日至1月31日(逢星期六、日休息)。 2、申報地點: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行業工作部(小北路113號華宇樓九樓,電話:83548515)。 3、申報費用:每項申報工程須繳交評審費,用于工程的組織評審、公布、證書和獎牌獎杯制作等,具體標準如下: (1)施工總承包單位(申報單位):按申報工程總工作量計收,總工作量2000萬元以下繳交2000元;2000萬元(含本數)至3000萬元繳交3000元;3000萬元(含本數)至5000萬元繳交4000元;50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繳交5000元。 非我會會員單位申報的,按以上標準增加一倍收費。 (2)參建單位:每個參建單位須繳交500元。 (3)監理單位:每項申報工程的監理單位須繳交500元。 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參評費由申報單位統一收取,在申報時一起繳交。 五、申報工程電子文件 申報時需要同時提交已蓋推薦章的《廣州市優良樣板工程評選推薦表》掃描件電子版,也可采用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我會郵箱[email protected],但郵件需注明申報工程的名稱和單位。 附件: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抄送: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各區(縣級市)建設局、質安監站。